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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魚塘不對外開放,他跑來偷釣溺亡,為什麼要我賠100萬?」
2023/01/31
2023/01/31

「我的魚塘不對外開放,他跑來偷釣溺亡,為什麼要我賠100萬?」河南開封,一男子騎著電動車來到私人魚塘垂釣,后在釣魚過程中不慎溺亡。事后,魚塘主被訴至法院索要賠償100萬元。

李大哥早年間在家門口承包了一口魚塘,平日里用以養魚對外出售,從不允許任何人來到魚塘進行垂釣。

事發當天,正值李大哥侄子的婚禮,其一家人遂全部前往侄子家中參加婚禮,直至當天下午才返回。

在此期間,同村男子李某攜帶釣魚裝備來到了李大哥家中。見李大哥家門敞開,遂將雙輪電動車停至院內,而后到達魚塘進行垂釣。

在李某釣魚期間,魚塘附近僅有其一人。大概到了下午1時20分左右,李某在垂釣過程中,意外掉入魚塘,因現場無人施救,幾分鐘后不幸溺水身亡。

直到下午2、3時許,李大哥一家回家時,才發現有人疑似因釣魚掉進了魚塘,遂撥打了報警電話。后消防人員將李某從魚塘中打撈出水。

李大哥在警方的調解下,與李某的家屬達成協議,由李大哥先行墊付人民幣3萬元,待李某下葬后,雙方再去法院進行訴訟,李大哥墊付的3萬元由最終判決結果多退少補。

事后,李某的家屬將李大哥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00萬元。一、李某的家屬認為,李大哥作為魚塘經營者,在事故發生之時未及時進行救援,在魚塘周圍未設立安全保護措施,也未安排安全員進行監管,導致李某未被及時解救而死亡。李大哥經營的垂釣園未建立安全保護措施是導致李某不幸遇難的主要原因,其作為垂釣園管理者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二、李大哥則對此反駁道:1、自己承包的池塘是用于養魚出售的,并非專門用于垂釣的,故不存在對方所說的垂釣園。2、該魚塘在此前因為大水導致魚塘水深坑滑,已經禁止釣魚,從來不對外開放。且在事發當天,李某與自己也不存在垂釣合同關系,李某未經允許私自前往魚塘釣魚,無論定性為偷釣還是盜竊均屬于違法行為,故對李某的違法行為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李某在釣魚過程中落水死亡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3、自己在李某進入的魚塘墻上寫有「水深坑滑、禁止釣魚」、「偷魚者每條罰款500元」等警示標語,已經盡到安全警示義務,故也不存在任何過錯。

綜上,自己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對此,李大哥還反訴對方返還其先行墊付的3萬元。那麼李大哥到底要不要為李某的死亡承擔責任呢?首先,李某家屬所訴依據系《民法典》第1198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條款針對的是一般面向公眾開放的、負有安全注意義務的經營場所,而本案中,李大哥經營的魚塘不對外開放,故因具有較強的私密性和個人屬性,不適用該條款規定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李大哥承擔責任的前提,系對李某的死亡存在過錯。但顯然,在事發當日,李大哥和家人均不在家中,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未取得魚塘主及其家人同意的情況下,在其魚塘釣魚,最終落水溺亡,其自身未盡安全注意義務顯然是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李大哥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不具有過錯,故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對于李大哥先行墊付的3萬元又能否要求對方返還呢?院方認為,事發后,李大哥自愿在協商的基礎上與李某的家屬達成協議,并按協議約定向對方支付了3萬元。該錢款應視為對于李某家屬痛失親人的一種人道主義補償,故對于李大哥要求對方返還其已經支付的錢款,不予支持。對此,你有什麼看法?歡迎大家在評論區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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